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4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馬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前遷移戶籍致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