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48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花
- 訴訟代理人
- 劉書瑋
- 被告
- 馬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前遷移戶籍致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