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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武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世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50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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