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37號
- 原告
- 張銘仁
- 被告
- 蘇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106元。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萬6,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