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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張銘仁
被告
蘇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106元。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萬6,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原小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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