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129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林葳、林子堯、鄒承軒、郭定衡
- 被告
-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18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33元,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1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