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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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