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訂立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