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訂立租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訂立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訂立租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