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廖光華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和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和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