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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74號

上訴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4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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