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4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1號
- 原告
- 許義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