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聲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王佩泓
- 相對人
-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馬簡字第二十六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0 年度馬簡字第2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民國110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馬簡字第26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且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就本院110 年度馬簡字第26號110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