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光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呂黎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到相 對 人 光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未到代 理 人 乙○○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4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2,255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應由聲請人另與達德營造有限公司處理。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