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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介安陳介安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請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光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呂黎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到相 對 人 光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未到代 理 人 乙○○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4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2,255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應由聲請人另與達德營造有限公司處理。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清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