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7號
- 原告
- 温國安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5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張朝陽承受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係柯武,然已於102 年7 月16日變更為張朝陽,並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