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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2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添河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102 年度交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均未表明,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