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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8號

原告
陳國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
│  │新竹『區』監理所」、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  │路三段58號」。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  │林翠蓉(所長)」。              │
├──┼───────────────────────┤
│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