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8號
- 原告
- 陳國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 │ │新竹『區』監理所」、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 │路三段58號」。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 │林翠蓉(所長)」。 │ ├──┼───────────────────────┤ │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