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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
黃佳祥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             │
│  │原列被告「苗栗縣政府」為本件訴願決定機關,非原│
│  │處分機關,應改列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以公函或繳款書、復查決│
│  │定書上之記載為準)、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林明洋(局長)」。             │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
│  │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4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應包含起訴狀所附│
│  │102 至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原核定處分)及苗栗縣│
│  │政府105 年3 月16日104 年苗府訴字第64號訴願決定│
│  │書記載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4 年9 月30日苗稅法│
│  │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惟原│
│  │告未附具上開復查決定書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
│  │處分之完整內容為何。             │
├──┼───────────────────────┤
│5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