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黃佳祥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 │ │ │原列被告「苗栗縣政府」為本件訴願決定機關,非原│ │ │處分機關,應改列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以公函或繳款書、復查決│ │ │定書上之記載為準)、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林明洋(局長)」。 │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 │ │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4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應包含起訴狀所附│ │ │102 至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原核定處分)及苗栗縣│ │ │政府105 年3 月16日104 年苗府訴字第64號訴願決定│ │ │書記載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4 年9 月30日苗稅法│ │ │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惟原│ │ │告未附具上開復查決定書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 │ │處分之完整內容為何。 │ ├──┼───────────────────────┤ │5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