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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號

原告
黃佳祥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林明洋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  │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林明洋(局長)│
│  │」,應予補充。                │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
│  │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4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應包含105 年房屋│
│  │稅繳款書(即原核定處分),惟原告未附具上開原處│
│  │分書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之完整內容為何│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