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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7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柳章峰林大為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9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焜寶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9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即101 年8月6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