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7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良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莊淑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良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良奇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凌晨某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宮附近之福星旅社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頭內,並以火加熱燒烤後使成煙霧,再以鼻子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7 月15日18時許,在同市福麗里鳳形27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其主動供出該次未發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