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8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玄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824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盛兆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玄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玄奕於民國99年8 月17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674 巷7 號住處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