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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35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103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琦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琦享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684號
    被      告  張琦享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鄰○○路16
                          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張琦享係苗栗縣苑裡鎮鎮民代表,於民國100年1月10日下午
    在苗栗縣苑裡鎮○里○○路18號其設立之鎮民代表服務處內
    ,代表邱玉琴與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員
    工黃俊蓉等人就雙方中止土地租約及相關賠償事宜,舉行會
    議討論。惟於會議中,張琦享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黃俊蓉
    等人出言嚇稱:「貴公司如不妥善處理此事,本人將昭告苑
    裡鄉民,億光公司竊取本人之電線及變電箱。幹你娘,呼你
    舞死,氣權越來越粗,誰叫你甲你爸偷拿電線。億光公司竊
    取本人之電線及變電箱,及上網昭告全世界網友,你娘、及
    上網昭告全世界網友」、「你阿打,我一個朋友最近關出來
    ,醒福開發,去給人抓到,十多支鎗. . 好阿~去打一打,
    有錢人哪會驚」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言語,恐
    嚇億光公司員工黃俊蓉等人,致黃俊蓉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
二、案經黃俊蓉告訴偵辦。
三、犯罪證據:
(一)告訴人黃俊蓉於偵訊中之證詞。
(二)被告於偵訊中自承該錄音對話內容為其本人之陳述,惟否認
    犯罪。
(三)100年1月10日會議錄音光碟及譯文各1份。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李  嘉
                              檢  察  官  黃  振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  曉  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