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松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876、4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松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