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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呂曾達周靜妮梁晉嘉

  • 當事人
    黃照宜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修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黃照宜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于學釗 被   告 何修榕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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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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