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7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顏苾涵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交易字第17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仕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76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仕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仕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另曾犯2 次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最後一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詎仍不知警惕,復自100 年4 月25日14時許起,在苗栗縣頭份鎮下公園某友人住處飲用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IIP-095 號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出發,沿苗栗縣頭份鎮往竹南鎮方向行駛。迄於同日21時37分許,行至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與大營路口時,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飲酒現象,經警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27毫克,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 條之3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7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