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焜寶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9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即101 年8月6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97號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9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即101 年8月6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