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孟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9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育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孟毅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孟毅於民國99年10月1 日中午某時,在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六和二村55號居處,以針筒(未扣案)將摻有海洛因之液體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後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加熱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