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真才
陳傑
羅美貞
楊佳宏
張玉蓮
林廖煇
黃立奇
陳惠琳
彭正德
羅李桂蘭
羅光山
陳月嬌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選偵字第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5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育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真才、羅美貞、楊佳宏、張玉蓮、林廖煇、黃立奇、陳惠琳、彭正德、羅李桂蘭、陳月嬌共同犯虛偽遷徙戶籍而妨害投票正確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於本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傑共同犯虛偽遷徙戶籍而妨害投票正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光山共同犯虛偽遷徙戶籍而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本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引用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46 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 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