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黃照宜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于學釗 被 告 何修榕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