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謝萬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50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1 年9 月3 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於101 年9 月4 日收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6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50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1 年9 月3 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於101 年9 月4 日收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