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6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朱文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頭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朱文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22時許,在苗栗縣通霄鎮五南里10鄰五南97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頭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5 月23日15時30分許,朱文義因另竊盜案在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10鄰下灣寶庄123-4 號往東50公尺(苗8線道路上)為警以現行犯逮捕,主動向警方供出前揭未發覺之施用毒品犯行而自首,且扣得吸食器2 組、玻璃頭1 個,並於同日17時30分許,同意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