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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0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文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01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兆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湯兆閔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參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物為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財物雖並非鉅款,然其中600 元已花用,僅歸還失主400 元,已造成失主之實害、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553號
    被      告  湯兆閔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南庄鄉南富村6鄰大南埔7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兆閔有多次竊盜案件,其中一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
    確定,於民國 100年10月2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
    改,於 101年7月26日晚上9時30分許,至苗栗縣南庄鄉南富
    村26-1號葉清榮所經營之日輝商行,見店內無人看守,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得該商店櫃臺抽屜內之新台幣(下
    同)1000元。。嗣葉清榮發現失竊後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因而循線查獲,並扣得贓物400元。
二、案經葉清榮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湯兆閔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葉清榮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6張。
(四)犯罪是藍所述扣押之款項、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 5年內,復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01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