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 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65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4 月1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 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65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4 月1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