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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9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自警詢之初即坦承不諱,且為主動至派出所投案,毫無逃匿或躲避刑責之意,而被告去年因車禍致頭部受傷,至今仍有後遺症,且女友有孕在身,想到法院公證結婚,請准予停止羈押,給予交保候傳之機會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1 年6 月14日起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所提上開理由,即便屬實,亦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有無羈押必要並不相關,且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各款原因,況被告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正待執行,復因涉及不同竊盜案件分經檢察官偵查中或提起公訴繫屬於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甚明。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況本案已於101 年7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日宣示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11月,則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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