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寶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9日101 年度苗簡字第187 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 日 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寶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187 號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即依上訴人現所在地即苗栗看守所,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該簡易判決正本予其本人,而於101 年4 月5 日11時40分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查。則本件上訴期間,自應於上開送達日之翌日即101 年4 月6 日起算,故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1 年4 月15日,又末日4 月15日(星期日)為假日,則順延至4 月16日(星期一),是上訴人如不服該判決,至遲應於該末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卻遲至101 年4 月23日8 時許始具狀遞交予監所管理員陳沛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狀上監所管理員核章之訴狀收受時間可憑,又因對監所等處所為囑託送達,均係以該監所長官交付文書予應受送達人或收受文書時,為期間起算時點,並無在途期間之問題。故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