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發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金發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13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自民國102 年4 月26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丙字第861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