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4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22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魏振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明知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擅自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K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 月11日晚上8時許,在甲○○所有停放於苗栗縣苑裡鎮虹福釣蝦場外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K 他命供少年林○逸(年籍詳卷)施用。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9 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