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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魏宏安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40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22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魏振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明知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擅自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K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 月11日晚上8時許,在甲○○所有停放於苗栗縣苑裡鎮虹福釣蝦場外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K 他命供少年林○逸(年籍詳卷)施用。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9 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秋靜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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