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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68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卉聆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56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3726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偉倫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偉倫明知黃義松於民國102 年4 、5 月間,持往其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0 號住處,接續所交付之牛樟木殘材共計18塊(合計重量80.4公斤)之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之。嗣於102 年6 月20日上午8 時許,在上址為警另案執行毒品案件時查獲。

三、處罰條文: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 美 騰

法 官 林 卉 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依刑法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6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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