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江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支及吸管伍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江家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晚上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再以口鼻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8 月15日上午8 時30分許,經員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支及吸管5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