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8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躍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躍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躍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9 時27分許,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室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宮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2 年8 月5 日,經該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