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60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施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文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文玉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最近一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0號分別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不知慎行,於102 年1 月2 日10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街00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