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926 號,追加起訴案號: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號),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文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巍施用第一級毒品,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晚上9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加油站附近友人車輛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已丟棄,無從尋獲)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3 月29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苗栗縣頭份鎮某處,以上開相同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