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邦賜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邦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邦賜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16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00巷00號5108室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火燒烤,甲基安非他命遇熱後昇華成煙霧狀氣體,而吸取該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稍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上址居處,以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10月9 日18時35分許,為警在頭份鎮中正二路107 巷10號前盤查,主動供出上開未發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並提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0.91公克)扣案。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