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 被告
- 謝岳汶
- 選任辯護人
- 馮鉦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岳汶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謝岳汶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的行為。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岳汶經本院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情形,但已無羈押必要,應予具保新臺幣10萬元,並依同法第116 條之2 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諭知事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第117 條之1 、第116 條之2,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