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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柳章峰黃思惠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被告
謝岳汶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岳汶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謝岳汶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的行為。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岳汶經本院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情形,但已無羈押必要,應予具保新臺幣10萬元,並依同法第116 條之2 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諭知事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第117 條之1 、第116 條之2,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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