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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29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孟原
被告
劉邦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67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孟原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邦賜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孟原、劉邦賜2 人因缺錢花用,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下午5 時48分許,推由劉邦賜潛入新竹縣寶山鄉○○路0 段00號,由徐正棠看管之「福龍宮」內行竊,莊盈原則在宮外把風,劉邦賜進入福龍宮後,持貼有雙面膠之釣魚線(未扣案)垂入香油箱內,竊取香油箱內之現金新台幣200 元,得手後與莊孟原逃離現場,竊盜所得款項供渠等花用。嗣徐正棠發現遭竊,提供福龍宮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向警方報案,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行竊者騎用之機車後,循線查獲莊孟原及劉邦賜2 人。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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