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文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文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文政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4 月20日12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工地旁,以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一時、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內燃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接受警詢時,主動供出上開未發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