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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3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3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888號),嗣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

主文

李巍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雖於民國96年7 月11日修正刪除,觀諸該條之刪除理由係記載:「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民事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刑事責任相繩,將模糊其私法上原有面貌,為促使債權人放款或買賣物品之前,確實評估債務人之債信及還款能力,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等語。再按修正刪除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335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綜合修正刪除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及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規定,可知二者除主觀構成要件各為「意圖不法之利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互有不同外,且在附條件買賣情形(即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亦即於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前,出賣人仍保有標的物所有權),於出賣人仍保有標的物所有權期間中,倘行為人將之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者,亦該當侵占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從而,自非謂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修正刪除後,侵占罪之規定即全然無適用之餘地。查卷附購物分期約定書(見偵卷第15頁反面)第4 條規定:申購人不得擅自將該標的物為讓與、移轉、質押、典當等其他之處分之行為,繳清全部價款及履行所有義務始取得所有權;且被告亦供稱;伊原想自己騎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才購買該車,後來因朋友催伊還錢,才把上開機車交給朋友抵債,錢還不出來,才將車子過戶,伊應該是沒有權利處分該車,因為錢還沒有繳清等語(見偵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足徵被告明知上開機車於其繳清價款前仍屬他人所有,卻於取得機車後,利用其為名義上所有權人且持有機車之機會,將機車出售他人,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甚明,堪認與侵占罪構成要件相當。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3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