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嘉能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能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蔡嘉能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將其收押,並於103 年11月11日裁定自103 年11月2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雖於104 年1 月13日以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000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然被告迄今覓保無著,是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