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羅貞元郭世顏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育霖
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通顯律師
聲請人
瑞芳植物保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易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1 號、第456 號、103 年度易字第350 號),聲請扣押物移轉保管地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吳育霖(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委託鉅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鉅陽公司)辦理農藥貨物進口,而鉅陽公司委託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公司)運送,惟該筆農藥因遭檢察官扣押,現仍存放於陽明公司倉庫內,自民國102 年12月1 日貨物送抵基隆港至103 年6 月止,倉庫租金已高達新臺幣50餘萬元,為免訴訟進行使租金金額過於龐大,致被告無力負荷,另瑞芳植物保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芳公司)因業務擴張,亦希望被告可以將扣押物品另外找尋存放地點,故懇請本院准許被告將上開存放於陽明公司倉庫內及瑞芳公司倉庫內之扣案農藥移轉保管地點至南投縣竹山鎮○○路00○0 號或臺中市○○區○○路000巷0 ○0 號等語。

二、聲請人瑞芳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50 號慶丰生技有限公司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其扣押商品放置於聲請人瑞芳公司倉庫,現因業務關係,倉庫不敷使用,申請終止放置,請本院准許並儘速搬遷查扣物品,甚感德便等語。

三、經查,本院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協助確認被告聲請移轉放置之保管地點是否適合存放農藥,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函覆略以:「被告聲請移轉之扣押物地點(南投縣竹山鎮○○路00○0 號)為一般住家,如需轉移扣押物進行儲放,恐有飄散異味影響附近住家情形,故該場所不適合存放扣押農藥。」、「考量本案扣押物之後續沒入銷毀權責及運輸風險,該場所不適合」有該局105 年1 月29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105 年3 月9 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參(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1 號卷三第65、76頁)。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扣案農藥確屬被告非法輸入之偽農藥,則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第56條規定,扣案農藥應沒入並由被告負擔費用。另「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五、其他有關轄內農藥管理事項。」,同法第2 條、第4 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由上開農藥管理法之規定可知扣案農藥應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沒入銷燬,自不宜再移轉扣案農藥之存放地點致混淆權責並增加運輸過程之風險。故本案被告與聲請人瑞芳公司之聲請,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藥管理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