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信志
- 選任辯護人
- 徐正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